一、业务概述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一式一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