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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指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云通关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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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一式一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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