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4.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