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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视角下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选择|云通关微课堂
 
 

作者:张建国,浙江海关学会;王浩,杭州海关关税处

来源:税收研究
  摘 要: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对传统贸易模式基础上建立的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从跨境电子商务的分类、特点及流程入手,根据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的区别分成九种类型,并深入分析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对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造成的影响,进而针对各种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传统贸易;海关;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现代网络通信平台实现的一种以数据交换为核心,以银行电子支付为手段,以实现交易为主题的全新国际商务模式,它把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高度地结合起来,极大地提高了贸易效率和社会生产率。电子商务所独有的虚拟性、便捷性和直接性等特征彻底颠覆了传统的贸易观念和手段,使得国际贸易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跨境电子商务在创造巨大财富价值的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征管工作机制带来了巨大冲击,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积极促进整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①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种类及特点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种类
  电子商务根据交易内容、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交易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即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洽谈等商务活动。网上购物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交易。网上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支付结算和金融服务等。网上洽谈包括询价、报价、发布商业信息、签订合同等。
  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B2B模式,即企业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二是B2C模式,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三是C2C模式,即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四是B2G模式,即企业与政府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Government)。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些年来又出现了市场与市场的M2M 模式(Mark to Mark)、点对点的P2P模式(Peer to Peer)等新提法。由于B2G模式更多涉及到电子政务问题,而M2M 和P2P等研究尚不成熟,所以本文重点分析B2B、B2C和C2C等三种模式对海关税收的影响。
  按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有形商品交易,包括各类原材料、大宗商品、零配件、制成品等,有形商品的跨境交易必须通过离线方式才能完成;二是无形商品交易,包括计算机软件、音像文化产品、设计咨询、远程教育等数字化商品或智力服务,无形商品的跨境交易可以选择在线交易,也可以通过一定载体(如磁盘)进行离线交易;三是包含无形商品的有形商品交易,如含有控制程序的自动化生产线,这类交易可以分别通过在线和离线方式完成,也可以通过载体全部实行离线交易。③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
  跨境电子商务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相比,其主要特点表现为:
  一是无纸化。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形式完成贸易洽谈、合同订立等程序,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订单确认、在线支付等业务,整个过程不需要任何纸质单据和书证材料,所有的合同、发票、销售凭证、支付凭证等交易信息以电子化形态保存。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保障了现代商务活动的便捷性和效率性,但一定程度上也给监管机构带来了安全隐患。
  二是虚拟化。跨境电子商务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不必建立传统贸易活动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常设机构,交易双方都可以隐匿自己的真实地址和信息。从洽谈、订货、签约到支付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交易双方无须见面,具有极大的流动性。电子商务网络上提供的是虚拟市场而不是实体市场和货物,没有传统的工厂、店铺和经营人员,除了实货交割外,整个过程都是虚拟的。
  三是无界化。互联网最大的特征就是开放性。电子商务条件下,无论是商品的提供者还是消费者,进入市场的难度比传统贸易市场要容易得多,可供选择的范围也极为广泛。依靠互联网等网络形成的跨境电子商务体系失去了国土地域的限制,交易双方可以方便地寻找合适的商机,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完成产品、服务的交易。
  四是便利化。在跨境电子商务条件下,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交易,不需要传统交易中的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环节,缩短了供求链条的距离。此外在贸易洽谈、货物流通、资金支付等环节,都比传统贸易流程要简便许多,极大地减少了企业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④ 网络交易环境在提供贸易便利化条件的同时,也给传统贸易环境下建立的海关税收政策和征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三)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区别
  传统国际贸易流程中主要包含单证流、物流、资金流等三种要素的流动,其中单证主要指贸易双方使用的各种文件、文书、单据和结算的凭据,交易者凭借单证来处理国际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报关、结汇业务,单证流是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重要手段。物流是指货物在时间和空间上位移以及位移发生过程中所包含的采购配送、物流性加工、仓储和包装等环节中的流通情况,资金是实现货物交割的保证,资金流是完成贸易流程的重要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流程中完全实现了无纸化,不存在传统贸易中的单证流,业务流程主要包含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其中,信息流在跨境电子商务流程的格局中处于主导地位,构成了信息时代国际贸易的神经网络,正是由于畅通的信息网络,才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得以正常运行,并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和更便捷的优势超越了传统贸易手段。跨境电子商务流程中的物流和资金流也离不开信息流的支持,在信息流的支持下,商家可以方便地查询物流状态,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资金,大大提高了贸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因此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一是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信息流是最基本的流动要素,无信息流则难称其为电子商务。二是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一般是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存储、处理、传输,依托网络而实现;而传统商务中的单证流则纯粹以纸质载体形式实现。三是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者至少有一种必须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完全的电子商务是三者皆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海关税收的影响分析
  现行的海关税收法律体系和征管制度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而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组织方式,涉及的交易对象、主体、方式和业务流程等与传统贸易差异很大,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对现行的海关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一)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对税收的影响
  从交易对象来看,对于有形商品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实物交割,必须进行离线交易,跨境货物通过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因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亦属理所当然。对于无形商品,情况比较复杂,既可以通过载体以实物形式向海关申报纳税,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信网络完成交易,由于交易过程无须通过海关,不受地域和空间的影响,海关亦无有效手段对此类交易进行监管,故无形商品的在线交易模式将对海关税收产生重大影响,目前世界对此类交易是否征税尚存较大分歧。对于有形商品中包含无形商品的交易而言,有形商品跨境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无形商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完成交易,但根据现行海关税收征管法规要求⑤,凡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等应向海关申报纳税。
  从交易主体来看,B2B模式是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的谈判、签约、在线方式完成支付,并通过离线或在线方式完成交易。B2B模式下的跨境交易具有规模大、种类多、不具备最终消费特征等特点,应按照进出境货物实施管理,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B2C和C2C模式是企业与消费者或消费者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洽谈、订单确认、在线支付等手续,通过在线或离线方式完成交易对象的交割。由于B2C、C2C模式都针对终端消费者,交易特点是规模小、批次多、品种杂、符合个性化要求、最终消费特征明显等特点,目前按照进出境物品实施管理,海关征收行邮税。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按照跨境电子商务的不同类型综合考虑对海关税收的影响(见表1)。
  (二)电子商务独有特点对税收的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海关税收制度各项要素的确定与传统贸易都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⑥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纳税主体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传统贸易中,从事生产、经营、销售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首先要办理税务登记,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由于经营场所固定,也便于海关核查或稽查,因此在传统贸易形式下,海关很容易确定纳税主体。在跨境电子商务条件下,交易在网上进行,个人或企业的身份可以虚拟,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在线或线下完成交易,海关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也将难以认定纳税主体。
  课税对象难以确定。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交易的形态,借助网络可以方便地将无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贸易以纸质凭证为基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的合同,以及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使得传统的后期审计稽查失去线索。这种建立在虚拟交易基础上的跨境商务模式冲击了传统的以凭证追踪审核计税的海关税收征管机制,增加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税收管辖权难以实行。首先,跨境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地域管辖权以地理国界为基准,电子商务的无界化特征模糊了地域管辖权。其次,跨境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使得征税机关行使居民管辖权时的难度更大。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现行海关税收技术的影响
  归类、估价、原产地是海关税收的三大技术,也是关税征收的重要计税依据。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海关税收征管技术受到较大影响,具体表现在:
  对商品归类的影响。商品归类是确定是否征收关税以及如何征收关税的关键,货物的归类以大多数国家海关所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准,确定商品的税则号列,并进一步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在传统贸易中,对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无形商品一般按照其有形载体所对应的税目归类,如光盘、磁带等。计税时将无形商品价值与载体价值合并,按照载体的税率征税。在跨境电子商务条件下,通过网络传输的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由于缺乏有形载体导致无法按照现有归类原则对其进行归类,无从确定相应关税税率。
  对审价的影响。审价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过程,主要以进出口合同、发票、箱单、运保费用单据、对外支付凭证、企业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为依据,按照海关审价工作规程,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并以此为基础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在传统贸易中,这些单证资料都以纸质单证为主,经过贸易双方签字确认,法律事实清楚,而且纸质单证有明确的保存期限,便于通关后期对企业开展核查与稽查,便于将价格风险延伸至放行后开展。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间通过电子化的文件形式取代了传统的纸质单证,由于电子资料很容易被修改或删除,使得海关的审价稽查作业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海关还面临无纸化条件下如何固定证据资料的问题。
  对原产地的影响。原产地俗称货物的“国籍”,同一项商品由于原产地不同可能享受不同的税率待遇。传统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比较容易确定,根据货物的生产运输路线和增值变化情况能够有效地判定其身份。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互联网没有清晰明确的国境界限,很难判断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所处的国家。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独有的虚拟性和无形性,以及交易地点的随意性和流动性特点,使得海关难以准确判断货物或者服务的提供地和消费地。特别是对于数字化产品,即使海关发现了进口行为也难以准确判断其来源地及适用税率。
  (四)跨境电子商务的衍生技术对海关税收形成的障碍
  跨境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贸易,交易商往往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保证交易的安全与便捷,这些措施某种程度上也会引发海关的征管困难。例如: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商在通过网络谈判磋商,签署电子合同的过程中,一般都会采用身份认证或者口令秘钥等措施,这也是国际电子商务的通行惯例。但是这种保密措施,在维护跨境电子商务安全性的同时,也为海关的有效监管设置了极大的电子壁垒。大大削弱了海关获得企业真实交易信息的能力,成为不法企业偷逃关税的技术屏障。
  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和电子支付方式和渠道不断增加,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商只要通过银行的网络支付系统,可以在瞬间完成大额款项的支付。由于国外银行遵循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对客户履行保密承诺,使得我国海关难以获得相关信息,只能对国内银行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海关缺乏对现代支付方式下贸易资金流的主动监督措施和有效控制手段,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削弱。
  三、不同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对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先企业后个人,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先有形商品后无形商品的顺序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海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关于B2B模式中有形商品贸易的税收征管问题
  传统贸易方式下,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原产地证书、产品说明、保险单据、结汇凭证以及贸易双方往来函电等纸质单证是反映双方贸易实际的重要凭证,对这些纸质单证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其内容合理、逻辑相符、单证之间能相互印证是目前海关确定商品归类、原产地、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并正确计征税款的主要手段,也是开展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海关要求企业对报关单内容进行补充申报、对进出口货物启动价格质疑、归类核查等程序也都需要制发诸如申报单、通知书等纸质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经企业签字确认后将成为海关执法的重要证据。
  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这些与海关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由于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间的贸易文书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这种电子化的贸易文件格式并无统一规定,难以达到海关申报审核要求,目前的我国海关的无纸通关模式要求随附单证要求按扫描图像方式生成电子数据向海关传输,实质上是按照传统贸易方式来考虑的,与跨境电子商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次,根据目前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要求,报关单的随附单证以电子化形式上传,虽然其审核内容和要求与纸质单证的一致,但由于在形式上存在不同,其数据保存方式、扫描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方面在目前还存在空白,形成海关税收执法的风险隐患。第三,海关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材料目前还难以实现电子化。虽然目前开发的海关综合业务平台可以完成包括审价在内的大多数海关审批事项,但是这些电子文件仅限于海关内部流转,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的大量外部信息,尤其是同企业之间的证据材料仍以纸质载体为主,难以适应现代无纸贸易条件下的时效性要求。第四,在进行归类、原产地及审价工作中,往往需要海关与企业之间进行大量的信息沟通,由于海关与企业之间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实际博弈中海关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企业信息安全壁垒使得海关获得相关贸易信息的渠道更为有限,进一步加剧了海关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差距。
  (二)关于B2C、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B2B模式与B2C、C2C模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属于企业之间的商业活动,而后者均是有消费者参与的商业活动,前者的交易对象属于跨境货物,而后者的交易对象从本质上讲应属于跨境物品。消费者通过厂商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官网)或者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如ebay、亚马逊、阿里巴巴等)完成商品搜索、洽谈、确认、付款等一系列操作后,由厂商发货进行物流配送⑦。
  面向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特点是:交易商品主要用作最终消费,主要通过快件、邮递渠道申报,一般为第三方物流提供的门对门服务,单笔数量较小,而且消费者之间多涉及二手商品交易。这种跨境电子商务对海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是跨境电子商务成为逃避海关审价的一种渠道。不法企业利用海关对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差异,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化整为零,将本属于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物,伪报成消费者的进境物品,以达到偷逃税款、贸易管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二是海关监管难度增加。由于B2C、C2C模式下每批次出入境的数量和价值较小,海关难以判断其贸易性质,现场无法对此类行为按照货物进行严格监管,致使海关难以对此类商品进行有效监管。三是加大了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量。B2C、C2C模式在生产商和最终实际用户之间一次性完成交易,从法律意义上讲,海关将面向广大毫无申报缴税经验的境内消费者分别征收税款。由于最终用户的分散性和消费的多样性和个性化特点,海关必然面临极其繁重的商品归类、价格审核和原产地确定工作,大大增加了海关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实际工作量。
  (三)关于在线交易的无形商品是否征收关税的问题
  在线交易的无形商品包括服务和数字化的知识产权商品,与有形商品的最大区别就是无形商品能被人们消费但无法被人占有,没有具体的商品形态,且不具备有形商品那样的持久性,无法用传统方法衡量其价值。目前世界上对于这类商品的在线贸易是否征税存在的分歧最大。根据WTO 组织协议中的信息技术协议,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对其的零关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从自身的国家利益出发,希望能够永久性取消电子商务关税,而发展中国家则对完全免除关税一直持慎重态度。
  可以说WTO关于电子商务关税的相关协议是在世界各国的暂时性妥协中达成的。事实上,目前对在线交易的无形商品开征关税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就目前的技术手段而言,海关无法实施对跨境无形商品在线交易的有效监管,遑论准确计征关税了。然而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尽管我国目前在服务贸易和软件设计、影视文化等数字化产品领域在世界上还不具备较强的竞争实力,但作为新兴产业和今后需要大力发展的行业,一定的竞争环境有利于行业的成长,入世以来我国汽车家电行业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种政策的成功,因此对在线交易的无形商品而言,目前暂免征税应为适宜之举,至于以后是否征税需要从技术发展的实际和相关行业发展情况具体分析。
  四、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通关作业改革必须真正适应无纸化的需要
  跨境电子商务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无纸化,由于贸易发生的过程就没有纸质单证存在,因此在货主向海关申报的时候,亦无必要向海关递交单证的电子扫描件。另外从海关税收征管角度来看,目前的海关审单、审价、稽查、缉私等一系列与税收征管业务相关的作业内容与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关联性并不强。尤其是对于存在伪瞒报现象的报关单,在制单的时候已经做了手脚,以此单证申报,无疑将审单人员的关注重点引向歧路,反而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虽然海关审单职责有明确规定,但也的确造成了目前审单工作普遍存在的就单证审单证的窘况,反而不利于海关对贸易真实性的把握和判断。
  《海关法》及海关规范申报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海关以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为准,说明报关单数据是海关审单征税乃至后续一系列监控核查、稽查缉私等工作的主要依据。所以笔者认为,根据海关税收及跨境电子商务的实际特点,税收征管要适应无纸化的趋势,首先要在审单征税的管理思路上有重大突破,应建立海关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认证平台,建立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追溯体系,便于掌握交易的真实情况。其次通过关企之间的交易认证平台实现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前置,按照关企合作的理念,使交易认证平台充分为海关的监管征税服务。第三,要重视补充完善申报电子数据信息内容的重要意义,因为报关单电子数据不仅关系到具体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也应该反映对贸易的实际情况,如对贸易对象、双方关系、相关费用的补充、相关产品的说明等等,尽量使海关通关作业需要审核或掌握的信息资料都能通过申报环节一次性完成。
  (二)税收征管必须加强对跨境资金流的监控
  按照传统的海关通关理念,海关主要是通过对单证流、物流、信息流的流程控制,实现对进出境货物的有效监管。从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尤其是在跨境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单证流的缺失,导致监管缺少相互印证的一个证据维度,表面上看对海关的实货监管和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但实际上从实际交易发展来看,跨境电子商务是通过全程信息流实现了原来单证流的功能,而且在现代网络技术条件下,贸易的资金流也实现了信息化,如果利用好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将单证流缺失带来的缺陷通过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补充而得以弥补。
  笔者认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征管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实现海关通关征管平台同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对外支付平台的联网。其中:对于B2B模式下,海关通关作业系统与外管机构和银行相互联网,全面掌握企业对外结汇情况;同时海关通关作业系统应与在海关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的ERP系统或企业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对企业贸易信息的全面掌握。对于B2C、C2C模式下,海关通关作业信息系统除与外管机构与银行的联网外,还应与电子商务平台及第三方支付系统相连,保证海关对B2C、C2C模式下海关对跨境小额贸易信息的全面掌握。在此基础上,积极研究构建银行海关之间的银关征税系统,因为无论是何种电子商务形式都要通过银行完成对外支付,因此通过银行对企业对外付汇的资金流设置电子关卡,可以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
  (三)按照协同化管理思路加强对B2B模式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对于B2B模式下有形货物的贸易应该从海关作业流程与对外贸易流程相协同的角度进行考虑。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海关通关作业信息平台与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外管系统和银行对外支付平台的进行信息交换的合法性,将海关从传统的单证操作基础上逐渐转化为贸易信息的监控,把人力资源从繁琐重复的单证审核作业中解放出来,加强对实货监管和后期管理,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二是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参与海关税收征管工作,例如通过中介机构实现海关预归类、预审价以及原产地预确定等税收技术性工作的社会化,将海关在通关管理环节的“运动员兼裁判员”身份转换为单一的“裁判员”,体现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管理特点和职能定位。三是结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和分类通关改革的实际,对归类、审价、原产地等涉税要素的审核工作量主要通过前、后期的合理分解,提高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三预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降低其申办门槛,提高对通关环节的预警能力,让通关风险及时前推。通过与稽查缉私部门的密切协作,加强对税收风险重点领域的后期核查与稽查,加强对重大税收风险的监控,让后移的通关风险能够得到及时化解。
  (四)加强对B2C、C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征税工作
  考虑到B2C、C2C模式管理最大的问题是后期监管缺位,而且这两类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对象范围太广,如果按照对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后期监管,必然会使海关征管成本急剧上升,反而不利于海关的税收和监管工作,因此应将管理重点放在跨境通关环节,即要求企业申报时将订单信息一并申报,海关通过对企业申报信息与公共电子商务平台的订单信息进行对碰分析,确认订单及物品交易的真实性,从而在通关环节一次性解决跨境交易的征税问题。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B2C、C2C模式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个人物品,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取消进境物品税,统一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二是适当调整进境物品税率,使之与进口货物税负相当。笔者认为,由于个人物品的申报数量极大,种类繁多,按照货物管理方式逐项进行归类,必然导致税收成本急剧增加,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极大不便,因此第二种方式应为可行之策。

  根据笔者构想的对B2C、C2C模式的征管,关键是对于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控制作为强化和完善海关税收的重要依据,按照现有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对海关税收最为有利的条件就是由于信息化条件的完善,所有的交易记录都以订单确认为基础,而确认订单的前提是完成支付或者达成支付意向(如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样就给海关确定税基带来了极大帮助。沿着这个管理思路,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保证海关通关作业平台与相关平台进行信息联络的合法性;其次要在技术层面确保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三,从方便企业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出发,完善目前的报关申报制度,对于B2C、C2C模式取消专业报关公司代理报关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报。当然,如果要完全做到以上要求,还需要从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较大范围的修改。


 

  参考文献:
  ①跨境电子商务按流向可分为进境和出境两种类型,为简化分析,本文仅对进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税收政策进行研究。
  ②樊世清:《电子商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10-12页。
  ③朱荣:《探论电子商务与关税征收的整合—剖析一个游离于现行关税政策之外的问题》,《经济前沿》2002年第3期。
  ④李峰:《跨国电子商务的关税政策选择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第12-13页。
  ⑤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⑥刘金星:《电子商务中的涉外流转税法比较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第8-10页。
  ⑦田昊炜、田明华、邱洋、程思瑶:《网络海外代购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市场营销》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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