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看到几票单子是这样申报的:
那么,这么申报就不对了!
因为: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厂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其中: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那么,栏目名称调整了,它的含义有什么变化吗?

不难发现:仅仅是栏目名称调整了,它的含义未发生任何变化。
也就是说:现在的“生产销售单位”= 原来的“发货单位”。
注意:字面上看“生产销售单位”和“生产单位”长得很像,但是不一样哦(自产自销的除外),生产销售单位≠生产厂商!
那么问题来了:生产厂商还需要在出口报关单里面出现吗?不出现会不会影响退税啊?
小编总结了下,生产厂商在出口报关单中主要有如下存在形式:

另外,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虽然含义未发生任何变化,但在填制规范上有变化吗?

不难发现:填制规范随着新公告的实施,部分内容发生了变化(主要为标红字部分)。
来源:海豚3D (浦江海关通关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