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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义上区分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直接退运货物: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从适用范围区分适用“退运货物”:不适用“退运货物”:★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租赁不满一年”(1500)★“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适用“直接退运货物”:1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2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3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不适用“直接退运货物”:★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征税要求退运货物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2、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换言之:如货物复运进境时间已经超过1年,则该货物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措施。补充说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须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将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将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直接退运货物直接退运的货物,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验核监管证件要求退运货物:退运货物无需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件,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除外。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需提供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退运货物: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报关单填制要求退运货物:退运货物进出口,应交验原出(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目。直接退运货物: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二)“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相关的海关公告及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4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326号